杭州征地补偿将出有新政。记者从杭州市寄居健房管局得知,定立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更进一步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印发稿)正在“中国杭州”的网上听证会栏目积极开展征询公众意见工作。
据理解,定立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更进一步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印发稿)就旧城区扩建项目签下比例、另设抵押权房屋征税补偿程序、权证吊销程序等程序类,以及货币补偿补贴奖励和产权对调扩面优惠等补偿类等内容展开了细化和具体。比如,1983年12月10日前已竣工的房屋可参考合法建筑补偿标准不予补偿,但在不属于本单位或个人用地范围内搭起的未登记建筑,仍不应确认为违法建筑,未予补偿也不作为移往依据。再行比如,征税低层、多层住宅房屋时,被征税人自由选择产权对调移往方式且安置房源为高层住宅的,每户可按被征税房屋建筑面积的10%减少移往面积(减少面积高于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减少移往面积),该部分面积的价格按征税要求做出时的移往房屋重置价格承销。2015年,杭州市根据国务院和浙江省《征税条例》精神,融合杭州市实际情况,制订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5〕125号)。
经过3年多工作实践中,杭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又有了新的变化,需对部分原规定展开调整或对新的情况展开具体,因此,杭州草拟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更进一步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印发稿)》,并向社会公开发表印发。目前,公开发表印发累计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您若如有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fgj.cqb@hz.gov.cn或电子邮件87241520。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更进一步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市政府网站印发稿)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更佳地贯彻落实《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补偿不道德,确保公共利益,确保被征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融合本市实际,兹制订本意见。
一、市、区人民政府确认并发布房屋征税范围,房屋征税部门通报各有关部门停止办理涉及申请后,被征税人不得实行新建、改建、扩建和转变房屋用途等失当减少补偿费用的不道德。停止办理涉及申请期间,被征税人因房屋承继、不受个人财产或其他原因办理房屋交易证实和不动产权属移往、更改、抵押注册的,报房屋征税部门后须向有关部门申请人办理涉及登记手续,但不得因此失当减少补偿费用。二、被征税房屋建筑面积以其《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房屋权属证明上记述的建筑面积不尽相同。被征税房屋为直管公房以及代管房产、宗教租给出产等类似房产,并未记述建筑面积的,房屋建筑面积由房屋管理单位委托具备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确认,涉及费用列为征税成本。
被征税房屋用途一般按照房屋注册的用途或公房管理部门派发的出租凭证记述的用途确认;房屋注册和出租凭证记述的房屋用途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的用途不完全一致的,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的用途不尽相同。征税期间,如因承继、不受个人财产、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上述权利人可凭涉及生效法律文书拥有原被征税人的涉及权利,房屋征税部门不应在征税补偿移往协议中不予标明。1983年12月10日前已竣工的房屋可参考合法建筑补偿标准不予补偿,但在不属于本单位或个人用地范围内搭起的未登记建筑,仍不应确认为违法建筑,未予补偿也不作为移往依据。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范围内经确认可参考合法建筑标准不予补偿的未登记建筑,如科租用给个人的单位自管住宅房屋,承租人合乎房改政策的,拥有参考房改政策出售被征税房屋的权利。
如房屋产权单位因吊销等原因已不不存在,或产权单位、倒闭管理人、整肃委员会退出涉及权利的,由未登记建筑所在区人民政府登录房屋管理单位代行产权单位职责。上述房屋拆毁前,承租人参考房改政策出售被征税房屋的,不应向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申请人办理被征税房屋申购备案申请。移往后购房人可凭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的登录文件、房屋买卖合约、购房发票、备案表及已备案的征税补偿协议等涉及资料向房屋注册管理部门申请人办理安置房产权注册。
承租人不合乎房改申购备案条件或未申请人办理房改申购备案申请的,由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与征税部门签定征税补偿协议,并申请人办理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原承租人可就安置房之后与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创建出租关系,合乎房改购房条件的可申请人购房。四、征税低层、多层住宅房屋时,被征税人自由选择产权对调移往方式且安置房源为高层住宅的,每户可按被征税房屋建筑面积的10%减少移往面积(减少面积高于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减少移往面积),该部分面积的价格按征税要求做出时的移往房屋重置价格承销。在停止办理涉及申请前被征税的住宅房屋早已有关部门批准后用作商业经营两年(不含)以上的,除按照住宅房屋实行补偿移往外,不应根据工商、税务等合法经营凭证,给与被征税人重复使用必要补助金,补助金额度融合合法经营面积、倒数经营年限等因素确认,最低不多达其合法经营面积部分住宅评估价值的20%。
五、被征税房屋的价值,由具备适当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税评估办法评估确认。房屋征税部门应该将评估结果在房屋征税范围内审批,审批期限不应不少于7日。
六、被征税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低于补偿建筑面积的,如被征税人自由选择产权对调移往方式,产权对调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应不大于低于补偿建筑面积。产权对调房屋与被征税房屋价值大于部分的面积不承销;多达被征税房屋价值但在低于补偿建筑面积以内的部分,按征税要求做出时的同类移往房屋重置价格展开承销;多达低于补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征税补偿方案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前款中,如被征税人为持有人民政部门开具涉及证明的低收入艰难家庭,且在本意见限于范围内另有住房悉数计算出来并未多达低于补偿建筑面积的,其产权对调房屋并未多达低于补偿建筑面积或者并未多达被征税房屋价值的部分不缴纳房款;因大自然间不可分割、多达低于补偿建筑面积且多达被征税房屋价值的部分按征税要求做出时的同类移往房屋重置价格展开承销。上述低于补偿建筑面积为48平方米,被征税人再度申请人住房确保时,产权对调房屋建筑面积算入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七、被征税人自由选择产权对调,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税部门应该缴纳其自迁往之月止用作产权对调房屋交付给后六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
被征税人自由选择货币补偿的,重复使用给与十二个月临时安置费。八、房屋征税部门多达过渡性期限并未交付给产权对调房屋,被征税人自行自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货币补偿金额以征税要求公告之日的被征税房屋价值确认。九、征税住宅房屋,被征税人自由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按被征税房屋评估价值给与补偿的基础上,再行按被征税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与货币补贴。各区人民政府可以自行制订货币补偿奖励标准,但最低不多达被征税房屋评估价值的22%。
被征税房屋建筑面积严重不足48平方米的,按照48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出来房屋评估价值。十、征税住宅房屋,被征税人自由选择产权对调的,因大自然间不可分割、被征税人提高住房条件等原因,移往用房建筑面积减少部分的承销方案,不应在征税补偿方案中不予标明。优惠承销部分的建筑面积最低不得多达30平方米。
十一、征税非住宅房屋,因征税导致投产歇业损失的,不应按非住宅房屋的用途给与重复使用补偿,补偿金额可按被征税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出来,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和综合用房的补偿标准分别为被征税房屋评估价值的10%、6%、5%;也可按被征税房屋一定时期的临时安置费计算出来,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和综合用房的补偿标准分别为26个月、20个月、15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明确补偿方式可由被征税人自行自由选择。生产经营者指出其投产歇业损失多达上述标准的,由房屋征税部门与生产经营者联合委托依法成立的评估机构对投产歇业损失展开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不予补偿。
十二、征税范围内有直管公房住宅的,承租人如合乎房改政策,在签定征税补偿移往协议前拥有按房改政策购房的权利。承租人并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并未与寄居健房管部门达成协议中止出租关系协议的,房屋征税部门应该以产权对调的方式向住健房管部门自行获取住宅房屋,由寄居健房管部门与原房屋承租人新的创建出租关系。自行获取的住宅房屋价值不应最相似且不大于被征税房屋的价值,多达被征税房屋价值部分的建筑面积不承销差价。
依照本条规定已对承租人获取租用房屋的,承租人应该拆迁原租用房屋;逼不拆迁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做出拆迁要求,责令承租人限期拆迁。十三、征税带户交回产权的“换约续租”和宗教租给住宅房屋的,应该对被征税人不予补偿移往;征税寄居健房管部门代管住宅房屋的,应该按照房屋价值展开货币补偿,涉及款项由征税部门现金代管人登录的银行专户展开提存。上述房屋有承租人的,房屋征税部门还不应按承租人租用的房屋建筑面积并依据征税移往政策向房屋承租人自行获取住宅房屋,自行获取的住宅房屋产权科房屋征税部门所有,租金按直管公房标准继续执行,房屋承租人合乎房改条件的,可按房改政策购房。征税带户交回产权的“换约续租”和宗教租给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应该按原房屋所有权证证实的建筑面积派发,派发对象为被征税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承租人的临时安置费应该按其租用的建筑面积以同等标准自行派发。
征税有承租人的住保房管部门代管房屋的,对房屋承租人的临时安置费应该按其租用的建筑面积派发。十四、因旧城区扩建必须征税房屋的,房屋征税部门应该与被征税人签定所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征税补偿方案确认的签下期限内超过规定签下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并未超过规定签下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税要求效力中止。
前款规定的签下比例为百分之八十或者征税补偿方案确认的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明确比例。十五、征税另设抵押权的房屋,应该依法清扫债权债务,中止抵押关系。
并未中止抵押关系的房屋,被征税人自由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房屋征税部门对货币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并及时通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并未中止抵押关系的房屋,被征税人自由选择产权对调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新的签定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签下期限内约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房屋征税部门通报不动产注册机构停止办理移往房屋产权注册等涉及申请,并及时通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十六、除被征税房屋不予保有的情形外,被征税人迁往后,应该在十日内向不动产注册机构申请人被征税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吊销注册。
被征税人逾期并未申请人吊销注册的,不动产注册机构应该依据房屋征税部门获取的房屋征税要求、补偿协议或者补偿要求以及被征税房屋表格,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吊销注册,原权属证书交还或者公告终止。十七、被征税人户数的计算出来依据为《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其他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调查、确认后开具的未登记建筑确认意见。被征税人在同一征税要求范围内既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房屋权属证明又有经调查、确认后开具的未登记建筑确认意见的,拆分数则1户。十八、本意见所称之为“另有住房”中的“住房”,是指停止办理涉及申请通报时被征税人及其未婚(还包括未成年子女)的实物分房、政策性住房和私有住宅。
十九、本意见限于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补偿移往。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及各县(市)可融合本地实际参考继续执行。
二十、本意见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本意见实施前已做出房屋征税要求的项目之后延用原先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5〕125号)同时废除,原先规范性文件涉及规定与本意见不完全一致的,按本意见继续执行,并由市寄居健房管局负责管理联合的组织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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